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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考试性质 全国大学英语考试是根据理工科本科和文理科本科用的两个《大学英语教学大纲》,由教育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教育司组织的全国统一的单科性标准化教学考试,分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和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两种。考试合格者发给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合格证书,成绩优秀者注明“优秀”字样。 教育部在1985年批转《大学英语教学大纲》的通知中指出:“《大纲》确定的教学目的和教学要求反映了当前国家对高等专业人才外语方面的要求,是我委今后检查大学英语教学质量的依据”,通知还指出:“重点院校一般应达到基础阶段四级教学要求,非重点院校应达到的级别由各校自定”。“凡执行本大纲的学校,教育部将……对结束四、六级学习的学生进行统一的标准测试”。 大学英语四级和六级考试就是根据上述规定设计的,目的是测量考生是否达到了《教学大纲》中规定的大学英语四级和六级的教学要求,促进和检查《教学大纲》的贯彻执行,从而提高大学英语教学的水平。
2. 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机构 2.1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受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委托负责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设计、组织、管理和实施。考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和委员若干名。考试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均由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聘任。 2.2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是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在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完成考务组织、考试材料的制作与分发、成绩统计和分析以及其他有关的工作。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 通讯地址:上海邮政信箱 30-14 上海交通大学浩然高科技大厦 2203 室 邮政编码: 200030 电 话: (021)62812756 传 真: (021)62826622 2.3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中心: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在北京、上海和武汉分别设立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中心(1)、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中心(2)、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中心(3),分片协助考试委员会工作。各考试中心设主任一名。
大学英语考试中心的任务是: 1)向各校提供考试成绩和发放证书; 2)向总主考提供考试成绩的有关统计数据; 3)会同省(市)总主考处理考试中所出现的问题。
考试中心(一) 通讯地址: 北京市清华大学 外语系转 大学英语考试中心(1) 邮政编码: 100084 电 话: (010)62785578 传 真: (010)62771651 分 管: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
考试中心(二) 通讯地址: 上海市上海交通大学 外国语学院转 大学英语考试中心(2) 邮政编码: 200030 电 话: (021)62812759 传 真: (021)62822634 分 管: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广东、海南。
考试中心(三) 通讯地址: 湖北武汉市武汉大学 外语学院转 大学英语考试中心(3) 邮政编码: 430072 电 话: (027)87886790 传 真: (027)87886790 分 管: 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 新疆、重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