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该科所得分数的30%一50%:
1.用规定以外的笔作答的; 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3.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4.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生号的; 6.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二)考生在两科以上考试中有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所考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情节严重者不准参加下一年度的全国统一考试:
1.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2.夹带资料或夹带写有公式的纸条的; 3.将公式或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写在自己身体上的; 4.接传答案的; 5.相互交换答题卡、答卷的; 6.抄袭、旁窥他人答卷、答题卡的; 7.有意将自己的答卷、答题卡让他人抄袭的; 8.将自己姓名、考号涂改成他人的; 9.考试期间撕毁试卷、答卷、答题卡的; 10.把试卷或答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11.在评卷中被认定为与邻座考生答卷雷同的; 12.有意在答卷中做其它标记的; 13.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四)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并从下一年起两年内不准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1.扰乱考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3.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4.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考试资格的。
(五)考生由他人代考的,或偷换答卷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并从下一年起三年内不准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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