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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串讲笔记
2007-4-5 15:22:55 点击数: 进入论坛

2)二是只有公、检、法三机关才能分别行使侦查权、审判权、检察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能行使这些权力,如果非法行使,就是违法犯罪,就要受法律追究。

9.简易程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进行审判时所适用的比第一审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程序。简易程序有如下特点:
1)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时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由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

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

1)对贪污可能判决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外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0.调解的原则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用调解的办法解决民间纠份和民事案件,是我国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
2)调解必须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进行,不得强迫双方或任何一方达到调解协议。调解书发给双方娄事人后,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3)调解必须合法,是指既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实体法,也必须符合有关的程序法。调解可以在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中进行,但是离婚案件除外,调解并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愿调解的,调解未能过成协议的,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不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11.民法对财产所有权保护的方法
1)确认所有权
2)恢复原状或返还原物
3)排除妨碍或停止侵害
4)赔偿损失或返还不当得利

12.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管辖范围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呈案件为: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四、论述 


一.法律和经济基础的关系
法律与社会经济基础的的关系是:经济基础决定法律,法律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1.经济基础决定法律
1)法律的本质和特征都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并反映经济基础的要求。在阶级社会中,经济关系是通过阶级关系表现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是现实经济关系即经济基础的代表者。对它们来说,,维护这种经济基础是生存的根本。因此,作为它们意志集中体现的法律,必然以这种经济基础的要求为转移。
2)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基础不断地从低级向高级形态发展,相应地,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法律也跟着变化。
3)应当指出,法律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不意味着经济基础是唯一决定的因素。正因为如此,处于同一经济基础和相同生产力发展水平上的不同国宛,法律往往呈现千差万别的情况。当然,这种交互作用都是在经济因素最终地志决定作用的情况下发生的。
2.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1)法律对经济基础的能动的反作用的力量,是很强大的。生产力是社会发展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法律对生产力的影响,要通过生产关系即经济基础来实现。如果法律所保护的生产关系在当时是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的,那么,这种法律就对社会发展起着推动的作用,因而具有进步性。反之,如果法律所保护的生产关系,不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那么,这种法律就会对社会发展起阻碍的作用,因而具有保守性差或反动性。
2)法律对于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是法律自身相对独立性的重要表现。


二.我国社会主主义与共产党政策的关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共产党的政策都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二者的关系实质上就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与全体人民的关系、党与国家的关系。这种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
1.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1)社会主义法律要根据党的政策来制定,是党的政策的定型、条文化、具体化。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也要熟悉和体现党的政策的精神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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